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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超标单位须调整
2007年01月08日大江网-信息日报
7日,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日前发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单位、个人各12%。
去年10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对南昌市政府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中,同意南昌市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南昌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2%,暂不具备条件的,仍维持现有8%的水平或根据条件在8~12%之间确定缴存比例。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纠正超高缴存比例的现象,根据有关要求,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单位、个人各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出规定的单位,要尽快到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比例调整手续。(记者陈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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