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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丽华购物商场现金券无故缩水
2006年12月29日大江网-信息日报
近日,南昌市民苏先生投诉称,今年11月29日,苏先生从南昌一商家的促销活动中,获得了1000元丽华购物广场的现金券。当时,对方明确告诉他,这张现金券就等同于现金,可在丽华购物广场内随意购买商品,还能再参加商场的其他购物活动。然而,当苏先生在丽华购物广场买金饰的时候,对方却拒绝收取其现金券。
投诉:买金饰用现金券遭拒 12月25日,苏先生想给家人买点圣诞礼物,于是带上现金券直奔丽华购物广场而去。在商场,苏先生在“周大福”金饰专柜看中了一条八百多元的项链,但他掏出现金券,准备去收银台付账时,销售员立即把他拉住,并称:“这个券我们柜台是不收的。” “不是说可以随意买商品吗?”苏先生来到收银台,得到的答复还是不能用。“这不明摆着骗人吗?”苏先生向本报投诉时说道。 商场:现金券买首饰有限制 28日中午,记者随苏先生再次来到丽华的“周大福”金饰专柜,店员说:“苏先生的现金券是C券,我们这里只收A券,所以不能用。”这时,记者才看到现金券正面不起眼的右下角写着“C券”,但是背面的详细使用说明中未作任何的说明。当记者对此提出质疑时,该店员说:“本来是可以用的,但12月初,突然接到通知说不可以用。”接着,记者来到收银台咨询,对方称,这种现金券除了黄金首饰外,买其他商品还是能用的,如果非要买黄金饰品,现金券和现金各要一半,比如1000元的首饰,可以用500元现金券,再交500元现金。 记者问其事先为什么未作说明,对方不耐烦地称:“这是商场的规定。”就不再理睬了。 消协:剥夺知情权属霸王行径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南昌市消协有关人士,他表示,商场单方面对承诺缩水的行为,属于霸王行径。 该人士认为,消费者有事前的知情权,苏先生是从正当途径获得有效的商场购物券,而现金券本身未标注任何使用限制,那么,商场理应履行自己的承诺,不应该在使用过程中设置门槛。就算其要改变购物券的使用条件,理应向持券的消费者作出事先说明,并征得同意,才能进行更改。最后,消协还建议苏先生可以直接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陈飞、黄祥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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