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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长揽储借走10万 南昌市民状告工商银行
2007年04月17日大江网-新法制报
一张写有借款10万元的借条,牵涉出一起离奇的高利贷纠纷,更奇怪的是,借条末尾盖的竟是银行储蓄所的业务公章。
南昌市民章永(化名)手持借条,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胜利路支行推上被告席,审理过程中,储蓄所副所长白彬(化名)又被追加为被告。法院最终审理查明:借款系副所长个人行为,加盖公章只是为了赢得借款人的信任。 ●储户:“副所长揽储借走10万” 章永平时在小金台附近做点小生意,因为经常出入右营街工商银行储蓄所,他和储蓄所的工作人员都非常熟,期间,他还认识了时任储蓄所副所长的白彬。章永称,2005年6月的一天,他前往储蓄所办理业务时,白彬悄悄拉住他,要其帮忙完成手上的储蓄业务,并承诺可以给3%的月利息。听到如此高的利息,章永有些动心,想到白彬身为储蓄所副所长,是以银行的名义进行揽储,章永决定借给白彬10万元。 同年7月2日,章永取出10万元现金交到白彬手上,白彬当即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写明“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3%,利息每月15日兑现,到期归还本金”。借条的末尾,还加盖了储蓄所的业务公章。令章永没想到的是,前几个月,白彬都按时支付了利息,但接着便没了下文。6个月后,白彬也没有按照承诺归还10万元本金。 多次讨要无果后,2006年下半年,章永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胜利路支行(以下简称胜利路工商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归还这笔借款。 ●银行:“副所长个人盗用公章借款” 庭审时,胜利路工商支行当庭提出,该行没有向章永借款,白彬当时只是右营街储蓄所的副所长,并非负责人,而且加盖在借条上的右营街储蓄所业务公章,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印章,对外不能代表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 该行还称,白彬约定的每月利息是3%,且这笔钱被其用于个人投资,并没有进入银行的账户。因此,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高利借贷纠纷,银行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随后,胜利路工商支行向法院申请,追加借款人白彬为被告。 ●借款人:“自己也是受害者” 白彬在庭审中辩称,2005年6月,他找到章永谈投资一事,并没说让其帮忙完成储蓄任务。当时有个项目回报率高,每月回报率可达3%,便向章永征询投资意见,章永及其家人很感兴趣,才决定投资10万元的。另外,章永当时还提出要在借据上加盖储蓄所公章以证明自己银行职员身份,考虑到自己是初次向章永借钱,便同意了这一要求。 白彬表示,自己向章永借款完全是个人行为,不存在银行借款的事实,且自己向章永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共计18000元,该利息明显高于国家关于公民借贷有关规定,因此,他也是受害者。 ●法院:民间借贷银行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章永与胜利路工商支行之间并未构成借贷关系,章永主张胜利路工商支行实施了借款行为,理由不成立。限白彬于判决生效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章永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利率的4倍计息,白彬支付的15000元利息计入其中,驳回章永对胜利路工商支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章永不服,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杨欢、夏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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